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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出台11条新政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日期:2020年4月23日()| 来源:华夏经纬网 | 作者: 华夏经纬网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受疫情影响可将开竣工时间延期6个月

4月1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共有11条。为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复工复产,保障昆明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昆明市将调整房地产预售许可审批、公积金贷款等政策,并提出受疫情影响不能按照原定时间开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申请将开竣工时间延期6个月,延期期间不计违约责任。

《通知》称,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疫情防控期间稳定房地产市场和促进建筑项目复(开)工工作措施>的通知》(云建房〔2020〕29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的通知》(昆政发〔2020〕4号)精神,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复工复产,保障昆明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期限。土地出让价款在云南省启动疫情一级响应(2020年1月24日)起至疫情解除期间缴纳的,企业可申请延期60日缴纳,属于分期缴款的,尾款各期缴款时间均可延期60日,延期缴款期间(60日内)不计违约金,不计利息。

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期限。受疫情影响,自云南省启动疫情一级响应(2020年1月24日)起至疫情解除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属地政府意见在预售许可前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审批实行容缺受理。受疫情影响,自云南省启动疫情一级响应(2020年1月24日)起至疫情解除期间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需进行首期款缴纳的项目,可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先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企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建设单位出具符合有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书面承诺,可同步推进办理项目的环评、水保、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合理确定工程周期。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照原定时间开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可申请将开竣工时间延期6个月,延期期间不计违约责任;不能如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期限按照疫情周期(自云南省启动疫情一级响应时起至疫情解除时止)相应顺延。

优化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七层及七层以下建筑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七层以上建筑形象进度达到3层的,方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范围内存在土地抵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2个月内须办理解除土地抵押手续,原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6个月内未办理解除土地抵押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解除土地抵押时限延长6个月。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房屋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当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纳入“交房即交证”服务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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