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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小产权房不予登记 房改房分两类解决

日期:2018年12月6日()| 来源:中房网 | 作者: 中房网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近日,记者从省自然资源厅获悉,为加快处理当前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该厅正式发布《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

“这份《指导意见》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文件发布后,省自然资源厅公开解读表示,第一部分提出了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总体要求;第二部分强调了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原则;第三部分主要对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分类提出原则性处理意见;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了相关保障性措施。

记者注意到,由于各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情况不尽相同,《指导意见》主要着眼于对全省具有共性的普遍性问题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具体问题的处理仍然需要各地针对本地实际情况出台具体细化的可操作性措施。譬如,关于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主体不一致的问题,《指导意见》指出,对依法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法依规办理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对需要补充相关手续的,按照规定尽力完善手续;对小产权房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而关于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规划管理的问题,《指导意见》则提出划分时间段进行处理: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的,要求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后,再行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的,符合一定条件,可先行办理登记,但要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标注“相关违法违规情况须待进一步处理”,并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在登记后一年内处理完毕。

对于社会关注的房改房等问题,广东提出分两种情况来解决:对于出让性质的宗地,考虑到有些房改房或经适房所在宗地虽为出让性质,但并未按市场价格缴纳相关价款,须按规定缴纳相关价款;对于划拨性质的宗地,须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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