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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共有产权购房者需按月缴交政府产权部分租金

日期:2018年12月6日()| 来源:中房网 | 作者: 中房网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共有产权房未满5年不得转让产权份额

根据管理办法,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应低于销售时点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销售价格在配售前将结合具体建设项目情况,以及房屋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评估后确定,并在申购公告中公布。购房人则可按照自身支付能力等决定所支付的购房出资额,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拟实际出资额(含抵押贷款本金部分)占所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评估价格的比例确定。原则上购房人产权份额应超过50%,但不得高于80%。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和代持机构不得将拥有的产权份额分割转让给他人,不得擅自出售、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住房。

需要注意的是,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在未取得房屋完整产权期间,需要按月向代持机构缴纳租用政府产权部分的租金。

此外,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自核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离婚析产、无法偿还购房贷款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自核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5年而未满8年的,可按照内循环方式流转,但不得按外循环方式交易。另外,购房产权登记满5年的,也可按市场价格购买政府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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