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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住房公积金开放贷款限制 有望“商转公”

日期:2009年4月1日()| 来源: | 作者: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委会召开的会议上获悉,公积金中心将制定一系列措施,简化贷款程序,降低借款人贷款费用,并放开了对省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兰买房的限制等,以进一步满足城镇居民的住房消费需求,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

       当日审议通过的《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若干措施(讨论稿)》制定了如下措施:

      单位自建的集资建房或经济适用房,职工集体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采取与委托银行上门服务的方式宣传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集中受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不具备办理抵押预登记的项目,集团客户提出贷款申请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贷款条件,采用灵活的担保方式,实行单位承诺与本单位职工担保的方式,先放款,再补办抵押登记手续。

      省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兰州地区购买住房的,所购房产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可在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只需提供必须的资料和公积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

      装修贷款额度由原最高额度8万元调整为10万元,最长还款年限调整为10年。

      放宽了“二手房”贷款对产权过户时间的限制,对购买“二手房”产权过户时间在两年以内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中心可按“二手房”贷款受理。

      贷款的抵押登记手续委托代办机构办理的,借款人不再承担代办手续费,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列专项经费予以支付。

      采用住房置业担保方式的,担保费从今年3月11日起,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下调15%;对于符合条件的集团客户可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下调50%。

      简化“商转公”贷款办理程序。购买自住房办理了商业贷款且所购房屋已办理了产权证的,可申请“商转公”贷款,在不超过原商业贷款额度的前提下,可在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基础上追加5万元的装修贷款。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借款人可选择两种方式的贷款:一是先还清商业贷款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是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同事担保,先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商业贷款后,再协助中心补办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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