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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重拳救楼市 十六项新政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

日期:2009年2月9日()| 来源: | 作者: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减免房地产交易税费;加大土地供应调控;2009年对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暂从30%调整至20%;凡购买商品住房,可将3人以内家庭成员户口转入购房所在地户籍……”近日,兰州市十六条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新政出台。

首次购房公积金贷款可贷50万

      新政中提出,根据当事人申请,经查询房地产交易登记档案,其名下没有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登记记录,可被视为首次购买住房,从2009年1月1日起,由各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首次购房证明。同时,在2009年对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暂从30%调整至20%。对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第一次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每户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买一套房可解决一家三人户口

      政府部门还将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从紧经营性商品住房项目的土地供应,加快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节奏,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加大对已批经营性项目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凡棚户区、城中村、危房改造均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通过加大建设和政府收购力度,提高配建比例用于解决廉租住房。凡是购买了商品住房(含二手房),可将3人以内家庭成员户口转入购房所在地户籍。

买房超过2年免征转让环节营业税

       新政还将调整普通住房契税减免征收范围,购买144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执行1%的税率。鼓励购买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二手房),契税视财力情况返还50%。同时,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其中,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改为超过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由按月预缴调整为按季预缴、按年清算。对土地增值税汇缴清算暂缓执行,待市场好转、条件成熟时再行清算、征收。

居民首次购房银行信贷要予积极支持

      新政提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对居民首次购买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给予积极支持。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90/70”政策调整为“90/50”

      另外,新政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将“90/70”政策调整为“90/50”,即:商品房建筑面积中90平方米以下比例达到总面积70%以上的规定暂时调整为90平方米以下比例达到总面积50%以上。鼓励开发企业建设节能、环保型住宅,对节能达到65%以上的项目,预收的墙改押金将全额退还给开发企业。

      此次出台的政策还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180天内办结。政府主管部门还将对不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家庭,采取发展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解决其住房问题。同时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兰州市出台十六条措施救楼市(鑫报)

鼓励自住性购房消费 

      根据当事人申请,经查询房地产交易登记档案,其名下没有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登记记录,可视为首次购买住房。从2009年1月1日起,由各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7个工作日出具首次购房证明。

减免房地产交易税费

a.调整普通住房契税减免征收范围。购买144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执行1%的税率。鼓励购买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二手房),契税视财力情况返还50%。

b.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其中,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c.取消城市房地产税。为进一步公平税负,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按照法定程序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企业所得税按季预缴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

      为扶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对土地增值税汇缴清算暂缓执行,待市场好转、条件成熟时再行清算、征收。

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

      2009年对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暂从30%调整至20%。对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第一次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每户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督促落实信贷政策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对居民首次购买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给予积极支持。要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信用较高且开放项目前景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银行展期条件的暂时不能归还的贷款可预展期,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对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项目申请延期抵押登记的,在剔除已售出的房屋后,继续按在建工程抵押办理延期登记。

      支持资信条件较好的企业经批准发行企业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

      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加大土地供应调控

      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从紧经营性商品住房项目土地供应,加快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节奏,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加大对已批经营性项目闲置土地清理力度。

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

      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凡棚户区、城中村、危房改造均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通过加大建设和政府收购力度,提高配建比例用于解决廉租住房。

买房解决户口

      凡是购买了商品住房(含二手房),可将3人以内家庭成员户口转入购房所在地户籍。

适度调整套型控制标

      从2009年1月1日起,将商品房建筑面积中,把90平方米以下比例达到总面积70%以上的规定暂时调整为50%以上,把单体建筑比例平衡调整为实现区域内、时段内平衡。

鼓励企业建环保型住宅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经竣工验收,节能达到65%以上的,将预收的押金全额退还给开发企业。

合理调整收费政策

      对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和政府性基金。商品房需交纳的规费延展延缓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纳。

简化项目审批环节

      进一步简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环节,缩短办事时限。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180天内办结。

强化政府职责

      进一步采取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鼓励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廉租住房建设以配建为主。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保证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的持续和稳定。依法做好拆迁管理工作。严格建设程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因地制宜解决其他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问题。在坚持住房市场化和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住房保障的同时,对不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采取发展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解决其住房问题。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存量房资金监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加强市场监管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企业的经营行为。加大信息系统建设力度,尽快建成兰州房地产信息系统。加强对市场信息和基础数据的整合、监测和分析,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正面宣传力度,客观、公正的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稳定房地产消费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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