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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规定:房改房产权转给子女须缴纳契税

日期:2008年12月2日()| 来源: | 作者: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北京晨报讯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明确规定,居民个人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并取得房改房产权证后,将名下的房屋产权转移给其子女,属于契税法规规定的赠与行为,应依照《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缴纳契税。

      按照此前出台的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相关政策规定,房屋赠与缴纳的契税税率为3%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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