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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调交易税费 政府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困难问题

日期:2008年10月23日()| 来源: | 作者: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新华网讯 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2日宣布,决定对个人住房交易环节的税收政策作出调整,降低住房交易税费。 

      两部委明确,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同时,为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管理,要求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除了降低住房交易税费,国务院有关部门近期还将采取一系列措施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困难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22日宣布,决定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加强对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金融支持。自10月27日起,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还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汶川地震灾区居民灾后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最低首付款比例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优惠政策保持不变。 

      此外,政府还决定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加大实物配租力度,扩大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范围,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多渠道改善居民住房条件。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2008年中央财政已下达中西部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81亿元,用于中西部地区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支出和新建廉租住房建设支出;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16.8亿元,专项用于东北三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支持地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在此基础上,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行为,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近日即将下发。 

      此外,根据国务院部署,地方政府也可以制定鼓励住房消费的收费减免政策。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上述政策的实施将有利于改善住房消费的政策环境,减轻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购房负担,扩大住房消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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